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 711—2017 代替 GB/T 711—2008, GB/T 710—2008

(Hot-rolled quality carbon structural steel plates sheets and strips)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GB/T710—2008《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和GB/T711—2008《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进行合并修订。

本标准代替GB/T710—2008《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和GB/T711—2008《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与GB/T710—2008和GB/T711—2008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大松、叶国华、朴志民、张维旭、师莉、廖桑桑、邓翠青、谢朝忠、管吉春、阳隽、高燕、王鑫、刘徐源、苏皓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710—1988、GB/T710—1991、GB/T710—2008;
GB/T711—1985、GB/T711—1988、GB/T711—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100mm、宽度不小于600mm的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和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4 尺寸、外形、重量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及化学成分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MnPSCrNiCu
不大于
080.05~0.110.17~0.370.35~0.650.0350.0300.100.300.25
08Ala≤0.11≤0.03≤0.450.0350.0300.100.300.25
100.07~0.130.17~0.370.35~0.650.0350.0300.150.300.25
150.12~0.180.17~0.370.35~0.650.0350.0300.200.300.25
200.17~0.230.17~0.370.35~0.650.0350.0300.200.300.25
250.22~0.29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300.27~0.34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350.32~0.39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400.37~0.44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450.42~0.50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500.47~0.55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550.52~0.60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600.57~0.65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650.62~0.70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700.67~0.750.17~0.370.50~0.800.0350.0300.200.300.25
20Mn0.17~0.230.17~0.370.70~1.000.0350.0300.200.300.25
25Mn0.22~0.290.17~0.370.70~1.000.0350.0300.200.300.25
30Mn0.27~0.340.17~0.370.70~1.000.0350.0300.200.300.25
35Mn0.32~0.390.17~0.370.70~1.000.0350.0350.250.300.25
40Mn0.37~0.440.17~0.370.70~1.000.0350.0300.200.300.25
45Mn0.42~0.500.17~0.370.70~1.000.0350.0350.250.300.25
50Mn0.47~0.550.17~0.370.70~1.000.0350.0300.200.300.25
55Mn0.52~0.600.17~0.370.70~1.000.0350.0350.250.300.25
60Mn0.57~0.650.17~0.370.70~1.000.0350.0300.200.300.25
65Mn0.62~0.700.17~0.370.90~1.200.0350.0300.200.300.25
70Mn0.67~0.750.17~0.370.90~1.200.0350.0350.250.300.25
a钢中酸溶铝(Als)含量为0.015%~0.065%或全铝(Alt)含量为0.020%~0.070%。

5.1.2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供方若能保证合格,可不进行分析。

5.1.3 氧气转炉冶炼的钢其含氮量应不大于0.008%,供方能保证合格,可不进行分析。

5.1.4 成品钢板和钢带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5.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

5.3 交货状态

5.3.1 钢带及剪切钢板以热轧状态交货,单张轧制钢板交货状态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2 钢带通常不切边交货。钢板应切边交货,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不切边状态交货。

表2 交货状态
牌号交货状态
08,08Al,10,15,20,25,30,35,40,45,50,55,20Mn,25Mn,30Mn,35Mn,40Mn,45Mn,50Mn,55Mn热轧或热处理
60,65,70,60Mn,65Mn,70Mn热处理*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以热轧状态交货。

5.3.3 钢板和钢带以酸洗状态交货时,酸洗钢板和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去除。通常的包装、运输、装卸和储存条件下,供方保证自生产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不生锈。需方要求时,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热轧酸洗表面也可以不涂油状态交货。

注:对于需方要求的不涂油产品,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表面易产生轻微划伤和锈蚀。订货时,需方应被告知。

5.4 力学性能

5.4.1 钢板和钢带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力学性能
牌号 抗拉强度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牌号 抗拉强度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不小于 不小于
08 325 33 65* 695 10
08Al 325 33 70* 715 9
10 335 32 20Mn 450 24
15 370 30 25Mn 490 22
20 410 28 30Mn 540 20
25 450 24 35Mn 560 18
30 490 22 40Mn 590 17
35 530 20 45Mn 620 15
40 570 19 50Mn 650 13
45 600 17 55Mn 675 12
50 625 16 60Mn* 695 11
55* 645 13 65Mn* 735 9
60* 675 12 70Mn* 785 8
注:热处理指正火、退火或高温回火。

* 经供需双方协议,单张轧制钢板也可以热轧状态交货,以热处理样坯测定力学性能。

5.4.2 经供需双方协商,45、45Mn及以上牌号的力学性能可按实际值交货,表3中的指标仅供参考。

5.4.3 热处理状态交货的钢板,当其伸长率较表2规定提高2%以上(绝对值)时,允许抗拉强度比表2规定降低40MPa。

5.4.4 钢板和钢带厚度大于20mm时,厚度每增加1mm断后伸长率允许降低0.25%(绝对值),厚度不大于32mm的总降低值不得大于2%(绝对值),厚度大于32mm的总降低值不得大于3%(绝对值)。

5.4.5 经供需双方协议,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材可作20℃或-20℃低温冲击试验,10、15、20钢板的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试验温度应在合同中注明,其他牌号的试验温度和冲击吸收能量由双方协议。

表4 冲击试验
牌号纵向V型冲击吸收能量, KV2/J 不小于
20℃-20℃
103427
153427
203427

5.4.6 除表4列的温度外,可测定其他温度的V型冲击吸收能量,其值由双方协议。

5.4.7 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按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1个试样的单个值比表4规定值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5.4.8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可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3个试样进行试验,先后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允许有2个试样低于规定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1个。

5.4.9 对厚度小于12mm钢板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应采用辅助试样,>8mm~<12mm钢板辅助试样尺寸为7.5mm×10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4规定值的75%;6mm~8mm钢板辅助试样尺寸为5mm×10mm×55mm,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4规定值的50%。厚度小于6mm的钢板不做冲击试验。

5.5 工艺性能

08~35号钢冷弯试验应符合表5的规定,如供方能保证合格,可不作检验。

表 5 冷弯试验
牌号 冷弯试验 180°
钢板厚度/mm
≤20 >20
弯曲压头直径 D
08、08Al、10 0 a
15 0.5a 1.5a
20 a 2a
25、30、35 2a 3a

5.6 脱碳层

经供需双方协商,35钢和含碳量更高的钢板和钢带,可进行脱碳层检验,总脱碳层深度每面不大于钢板和钢带实际厚度的2%。

5.7 超声检测

经供需双方协商,钢板可按GB/T 2970进行超声检测,检测标准和合格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

5.8 带状组织

经供需双方协商, 钢带及剪切钢板厚度不大于3mm时, 15、20牌号可进行带状组织检测, 其级别不大于3级。

5.9 晶粒度

经供需双方协商, 钢带及剪切钢板厚度不大于3mm时, 08、08Al、10、15、20牌号可进行晶粒度检测, 晶粒度应为6级或更细, 且晶粒度不均匀性应在3个连续不同级别数内。

5.10 表面质量

5.10.1 钢板和钢带不得有目视可见分层, 钢板和钢带表面不应有裂纹、气泡、折叠、夹杂、结疤和压入氧化铁皮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

5.10.2 钢板和钢带不允许有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或铁锈及凹凸度不大于钢板和钢带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及其他局部缺陷, 且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最小厚度。

5.10.3 钢板和钢带表面局部缺陷允许清理, 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 并应保证钢板和钢带允许最小厚度。

5.10.4 在钢带连续生产的过程中, 局部的表面缺陷不易发现并去除, 因此允许带缺陷交货, 但有缺陷部分不得超过每卷钢带总长度的6%。

5.10.5 厚度大于30mm的钢板允许火焰切边, 但需热处理的钢板, 应在热处理前进行。

5.10.6 钢带及剪切钢板各级别表面质量特征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钢板及钢带各级别表面质量特征
级别及代号适用的表面处理方法特征
普通级表面(FA)轧制表面
酸洗表面>
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带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及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允许有轻微的锯齿边、部分未切边、欠酸洗、过酸洗、停车斑等局部缺陷
较高级表面(FB)酸洗表面表面允许有不影响成型性的局部缺陷,如:轻微划伤、轻微压痕、轻微麻点、轻微辊印及色差等;表面允许有涂油后不明显的轻微停车斑;不允许有欠酸洗、过酸洗等缺陷

6 试验方法

6.1 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 223.5、GB/T 223.12、GB/T 223.19、GB/T 223.23、GB/T 223.37、GB/T 223.59、GB/T 223.64、GB/T 223.68、GB/T 223.86、GB/T 4336、GB/T 20123、GB/T 20125或通用方法的规定进行, 但仲裁时应按GB/T 223.5、GB/T 223.12、GB/T 223.19、GB/T 223.23、GB/T 223.37、GB/T 223.59、GB/T 223.64、GB/T 223.68、GB/T 223.86的规定进行。

6.2 每批钢板和钢带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及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分析 1个/每炉 GB/T 20066 见 6.1
2 拉伸试验 1个 GB/T 2975 GB/T 228.1
3 弯曲试验 1个 GB/T 2975 GB/T 232
4 冲击试验 3个 GB/T 2975 GB/T 229
5 脱碳层 2个 GB/T 224 GB/T 224
6 超声检测 逐张 GB/T 2970
7 带状组织 1个 GB/T 13298、GB/T 13299
8 晶粒度 1个 GB/T 6394 GB/T 6394
9 尺寸、外形 逐张/逐卷 符合精度要求的适宜量具
10 表面 逐张/逐卷 目视

7 检验规则

7.1 钢板和钢带的质量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7.2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或热处理制度的钢板和钢带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 60 t。轧制卷重大于 30 t 的钢带和连轧板可按两个轧制卷组批。

7.3 钢板和钢带的复验应符合 GB/T 17505 的规定。

7.4 钢板和钢带的取样数量和取样方法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7.5 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试验结果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进行修约,修约规则按 GB/T 8170 的规定执行。

8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T 24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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