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2018 代替 GB/T 1591—2008

(High strength low alloy structural steels)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牌号表示方法
5 订货内容
6 尺寸、外形、重量
7 技术要求
8 试验方法
9 检验规则
10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附录A(资料性附录)国内外标准牌号对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591—200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与GB/T159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SAC/TC183)。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营口中车型钢新材料有限公司、中信金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徐源、朴志民、栾燕、戴强、师莉、沈钦义、邓翠青、张灵通、赵新华、李文武、王厚昕、张成连、高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91—1979、GB1591—1988、GB/T1591—1994、GB/T1591—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表示方法、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和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板、钢带、型钢、钢棒等。其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轧 as-rolled;AR或WAR
钢材未经任何特殊轧制和/或热处理的状态。

3.2 正火 normalized N
钢材加热到高于相变点温度以上的一个合适的温度,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低于某相变点温度的热处理工艺。

3.3 正火轧制 normalized rolling +N
最终变形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的轧制过程中进行,使钢材达到一种正火后的状态,以便即使正火后也可达到规定的力学性能数值的轧制工艺。
注:对于正火轧制,在一些出版物中也称“控制轧制”。

3.4 热机械轧制 thermomechanical processed M
钢材的最终变形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进行的轧制工艺,从而保证钢材获得仅通过热处理无法获得的性能。
注1:可能会降低钢材强度值的热成型或580℃以上温度的焊后热处理不宜应用。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火焰矫直是允许应用的。
注2:热机械轧制可以包括回火或无回火状态下冷却速率提高的过程,回火包括自回火但不包括直接淬火及淬火加回火。
注3:也称TMCP(热机械控制过程),在一些出版物中也称“控制轧制”。

4 牌号表示方法

4.1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强度“屈”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Q、规定的最小上屈服强度数值、交货状态代号、质量等级符号(B、C、D、E、F)四个部分组成。

注1:交货状态为热轧时,交货状态代号AR或WAR可省略;交货状态为正火或正火轧制状态时,交货状态代号均用N表示。
注2:Q+规定的最小上屈服强度数值+交货状态代号,简称为“钢级”。

示例:Q355ND。其中:
Q ——钢的屈服强度的“屈”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355 ——规定的最小上屈服强度数值,单位为兆帕(MPa);
N ——交货状态为正火或正火轧制;
D ——质量等级为D级。

4.2 当需方要求钢板具有厚度方向性能时,则在上述规定的牌号后加上代表厚度方向(Z向)性能级别的符号,如:Q355NDZ25。

5 订货内容

5.1 按本标准订购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5.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选择下列内容作为本标准的订货内容。如果需方在提供询单和订购时未指明,则产品按5.1供货。

6 尺寸、外形、重量

6.1 热轧钢棒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2的规定,具体组别应在合同注明。

6.2 热轧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6的规定,具体组别应在合同注明。

6.3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具体精度类别应在合同注明。

6.4 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11263的规定。

6.5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其他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钢材。

7 技术要求

7.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

7.1.1 热轧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碳当量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1 热轧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
钢级 质量
等级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不大于
Ca
以下公称厚度或直径/mm
不大于
Si Mn Pc Sc Nbd Ve Tie Cr Ni Cu Mo Nf B
≤40b >40
Q355 B 0.24 0.55 1.60 0.035 0.035 0.30 0.30 0.40 0.012
C 0.20 0.22 0.030 0.030
D 0.20 0.22 0.025 0.025
Q390 B 0.20 0.55 1.70 0.035 0.035 0.05 0.13 0.05 0.30 0.50 0.40 0.10 0.015
C 0.030 0.030
D 0.025 0.025
Q420g B 0.20 0.55 1.70 0.035 0.035 0.05 0.13 0.05 0.30 0.80 0.40 0.20 0.015
C 0.030 0.030
Q460g C 0.20 0.55 1.80 0.030 0.030 0.05 0.13 0.05 0.30 0.80 0.40 0.20 0.015 0.004
a 公称厚度大于 100 mm 的型钢,碳含量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b 公称厚度大于 30 mm 的钢材,碳含量不大于 0.22%。
c 对于型钢和棒材,其磷和硫含量上限值可提高 0.005%。
d Q390、Q420 最高可到 0.07%,Q460 最高可到 0.11%。
e 最高可到 0.20%。
f 如果钢中酸溶铝 Als 含量不小于 0.015% 或全铝 Alt 含量不小于 0.020%,或添加了其他固氮合金元素,氮元素含量不作限制,固氮元素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g 仅适用于型钢和棒材。
表 2 热轧状态交货钢材的碳当量(基于熔炼分析)
牌号 碳当量CEV(质量分数)/%,不大于
公称厚度或直径/mm
钢级 质量等级 ≤30 >30~63 >63~150 >150~250 >250~400
Q355a B 0.45 0.47 0.47 0.49b
C
D 0.49c
Q390 B 0.45 0.47 0.48
C
D
Q420d B 0.45 0.47 0.48 0.49b
C
Q460d C 0.47 0.49 0.49
a 当需对硅含量控制时(例如热浸镀锌涂层),为达到抗拉强度要求而增加其他元素如碳和锰的含量,表中最大碳当量值的增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 Si≤0.030%,碳当量可提高 0.02%;
对于 Si≤0.25%,碳当量可提高 0.01%。
b 对于型钢和棒材,其最大碳当量可到 0.54%。
c 只适用于质量等级为 D 的钢板。
d 只适用于型钢和棒材。

7.1.2 正火及正火轧制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碳当量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3 正火、正火轧制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
牌号 质量
等级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 Mn Pa Sa Nb V Tic Cr Ni Cu Mo N Alsd
不大于 不大于 不大于 不小于
Q355N B 0.20 0.50 0.90~1.65 0.035 0.035 0.005~0.05 0.01~0.12 0.006~0.05 0.30 0.50 0.40 0.10 0.015 0.015
C 0.030 0.030
D 0.030 0.025
E 0.18 0.025 0.020
F 0.16 0.020 0.010
Q390N B 0.20 0.50 0.90~1.70 0.035 0.035 0.01~0.05 0.01~0.20 0.006~0.05 0.30 0.50 0.40 0.10 0.015 0.015
C 0.030 0.030
D 0.030 0.025
E 0.025 0.020
Q420N B 0.20 0.60 1.00~1.70 0.035 0.035 0.01~0.05 0.01~0.20 0.006~0.05 0.30 0.80 0.40 0.10 0.015 0.015
C 0.030 0.030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Q460Nb C 0.20 0.60 1.00~1.70 0.030 0.030 0.01~0.05 0.01~0.20 0.006~0.05 0.30 0.80 0.40 0.10 0.015 0.015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钢中应至少含有铝、铌、钒、钛等细化晶粒元素中一种,单独或组合加入时,应保证其中至少一种合金元素含量不小于表中规定含量的下限。

a 对于型钢和棒材,磷和硫含量上限值可提高 0.005%。
b V+Nb+Ti≤0.22%,Mo+Cr≤0.30%。
c 最高可到 0.20%。
d 可用全铝 Alt 替代,此时全铝最小含量为 0.020%。当钢中添加了铌、钒、钛等细化晶粒元素且含量不小于表中规定含量的下限时,铝含量下限值不限。
表 4 正火、正火轧制状态交货钢材的碳当量(基于熔炼分析)
牌号 碳当量 CEV(质量分数)/%,不大于
公称厚度或直径/mm
钢级 质量等级 ≤63 >63~100 >100~250 >250~400
Q355N B、C、D、E、F 0.43 0.45 0.45 协议
Q390N B、C、D、E 0.46 0.48 0.49 协议
Q420N B、C、D、E 0.48 0.50 0.52 协议
Q460N C、D、E 0.53 0.54 0.55 协议

7.1.3 热机械轧制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的规定,其碳当量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当热机械轧制钢的碳含量不大于0.12%时,宜采用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Pcm)代替碳当量评估钢材的可焊性,Pcm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指定采用碳当量或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评估钢材的可焊性,当未指定时,供方可任选其一。

表 5 热机械轧制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
钢级 质量等级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 Mn Pa Sa Nb V Tib Cr Ni Cu Mo N B Alsc
不大于 不小于
Q355M B 0.14d 0.50 1.60 0.035 0.035 0.01~0.05 0.01~0.10 0.006~0.05 0.30 0.50 0.40 0.10 0.015 0.015
C 0.030 0.030
D 0.030 0.025
E 0.025 0.020
F 0.020 0.010
Q390M B 0.15d 0.50 1.70 0.035 0.035 0.01~0.05 0.01~0.12 0.006~0.05 0.30 0.50 0.40 0.10 0.015 0.015
C 0.030 0.030
D 0.030 0.025
E 0.025 0.020
Q420M B 0.16d 0.50 1.70 0.035 0.035 0.01~0.05 0.01~0.12 0.006~0.05 0.30 0.80 0.40 0.20 0.015 0.015
C 0.030 0.030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Q460M C 0.16d 0.60 1.70 0.030 0.030 0.01~0.05 0.01~0.12 0.006~0.05 0.30 0.80 0.40 0.20 0.015 0.015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Q500M C 0.18 0.60 1.80 0.030 0.030 0.01~0.11 0.01~0.12 0.006~0.05 0.60 0.80 0.55 0.20 0.015 0.004 0.015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Q550M C 0.18 0.60 2.00 0.030 0.030 0.01~0.11 0.01~0.12 0.006~0.05 0.80 0.80 0.80 0.30 0.015 0.004 0.015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Q620M C 0.18 0.60 2.00 0.030 0.030 0.01~0.11 0.01~0.12 0.006~0.05 0.080 0.80 0.80 0.30 0.015 0.004 0.015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Q690M C 0.18 0.60 2.00 0.030 0.030 0.01~0.11 0.01~0.12 0.006~0.05 1.00 0.80 0.80 0.30 0.015 0.004 0.015
D 0.030 0.025 0.025
E 0.025 0.020
钢中应至少含有铝、铌、钒、钛等细化晶粒元素中一种,单独或组合加入时,应保证其中至少一种合金元素含量不小于表中规定含量的下限。

a 对于型钢和棒材,磷和硫含量可以提高 0.005%。
b 最高可到 0.20%。
c 可用全铝 Alt 替代,此时全铝最小含量为 0.020%。当钢中添加了铌、钒、钛等细化晶粒元素且含量不小于表中规定含量的下限时,铝含量下限值不限。
d 对于型钢和棒材,Q355M、Q390M、Q420M 和 Q460M 的最大碳含量可提高 0.02%。
表 6 热机械轧制或热机械轧制加回火状态交货钢材的碳当量及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基于熔炼分析)
钢级 质量等级 碳当量 CEV(质量分数)/%,不大于 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 Pcm(质量分数)/%,不大于
公称厚度或直径/mm
≤16 >16~40 >40~63 >63~120 >120~150*
Q355M B、C、D、E、F 0.39 0.39 0.40 0.45 0.45 0.20
Q390M B、C、D、E 0.41 0.43 0.44 0.46 0.46 0.20
Q420M B、C、D、E 0.43 0.45 0.46 0.47 0.47 0.20
Q460M C、D、E 0.45 0.46 0.47 0.48 0.48 0.22
Q500M C、D、E 0.47 0.47 0.47 0.48 0.48 0.25
Q550M C、D、E 0.47 0.47 0.47 0.48 0.48 0.25
Q620M C、D、E 0.48 0.48 0.48 0.49 0.49 0.25
Q690M C、D、E 0.49 0.49 0.49 0.49 0.49 0.25
* 仅适用于棒材。

7.1.4 碳当量(CEV)由熔炼分析成分按式(1)计算,焊接裂纹敏感性指数(Pcm)由熔炼分析成分按式(2)计算:

CEV(%) = C + Mn/6 + (Cr + Mo + V)/5 + (Ni + Cu)/15

Pcm(%) = C + Si/30 + Mn/20 + Cu/20 + Ni/60 + Cr/20 + Mo/15 + V/10 + 5B

7.1.5 钢中氮元素含量如供方保证,可不作分析。

7.1.6 为了改善钢的性能,由供需双方协议,钢中可添加表1、表3、表5规定以外的合金元素,其合金元素及其含量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7.1.7 当需方要求保证厚度方向性能钢板时,硫含量应符合GB/T 5313的规定。

7.1.8 供应商品钢坏时,为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其各元素化学成分的下限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1.9 当需方要求进行成品化学成分分析时,则应进行成品分析,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7.1.10 国内外牌号对照参见附录A。

7.2 冶炼方法

钢由转炉或电炉冶炼,必要时可进行炉外精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选择。

7.3 交货状态

钢材以热轧、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械轧制(TMCP)状态交货。

注:正火状态包含正火加回火状态,热机械轧制(TMCP)状态包含热机械轧制(TMCP)加回火状态。

7.4 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

7.4.1 拉伸

7.4.1.1 热轧钢材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7和表8的规定。

表7 热轧钢材的拉伸性能
钢级 质量等级 上屈服强度ReHa/MPa 不小于 抗拉强度Rm/MPa
≤16>16~40>40~63>63~80>80~100>100~150>150~200>200~250>250~400 ≤100>100~150>150~250>250~400
Q355 B,C 355345335325315295285275 470~630450~600450~600
D 355345335325315295285275265b 470~630450~600450~600450~600b
Q390 B,C,D 390380360340340320 490~650470~620
Q420c B,C 420410390370370350 520~680500~650
Q460c C 460450430410410390 550~720530~700
a 当屈服不明显时,可用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代替上屈服强度。
b 只适用于质量等级为D的钢板。
c 只适用于型钢和棒材。
表8 热轧钢材的伸长率
牌号 质量等级 试样方向 断后伸长率A/% 不小于
≤40>40~63>63~100>100~150>150~250>250~400
Q355B,C,D纵向222120181717a
横向201918181717a
Q390B,C,D纵向21202019
横向20191918
Q420bB,C纵向20191919
Q460bC纵向18171717
a 只适用于质量等级为D的钢板。
b 只适用于型钢和棒材。

7.4.1.2 正火、正火轧制钢材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 9 正火、正火轧制钢材的拉伸性能
牌号 上屈服强度 ReHa/MPa
不小于
抗拉强度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
不小于
公称厚度或直径/mm
钢级 质量等级 ≤16 >16~40 >40~63 >63~80 >80~100 >100~150 >150~200 >200~250 ≤100 >100~200 >200~250 ≤16 >16~40 >40~63 >63~80 >80~200 >200~250
Q355N B、C、D、E、F 355 345 335 325 315 295 285 275 470~630 450~600 450~600 22 22 22 21 21 21
Q390N B、C、D、E 390 380 360 340 340 320 310 300 490~650 470~620 470~620 20 20 20 19 19 19
Q420N B、C、D、E 420 400 390 370 360 340 330 320 520~680 500~650 500~650 19 19 19 18 18 18
Q460N C、D、E 460 440 430 410 400 380 370 370 540~720 530~710 510~690 17 17 17 17 17 16
注:正火状态包含正火加回火状态。

a 当屈服不明显时,可用规定塑性延伸强度 Rp0.2 代替上屈服强度 ReH

7.4.1.3 热机械轧制(TMCP)钢材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热机械轧制(TMCP)钢材的拉伸性能
牌号 质量等级 上屈服强度ReHa/MPa 不小于 抗拉强度Rm/MPa 断后伸长率A/% 不小于
≤16>16~40>40~63>63~80>80~100>100~120b ≤40>40~63>63~80>80~100>100~120b
Q355MB,C,D,E,F355345335325325320470~630450~610440~600440~600430~59022
Q390MB,C,D,E390380360340340335490~650480~640470~630460~620450~61020
Q420MB,C,D,E420400390380370365520~680500~660480~640470~630460~62019
Q460MC,D,E460440430410400385540~720530~710510~690500~680490~66017
Q500MC,D,E500490480460450610~770600~760590~750540~73017
Q550MC,D,E550540530510500670~830620~810600~790590~78016
Q620MC,D,E620610600580710~880690~880670~86015
Q690MC,D,E690680670650770~940750~920730~90014
注:热机械轧制(TMCP)状态包含热机械轧制(TMCP)加回火状态。
a 当屈服不明显时,可用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代替上屈服强度ReH
b 对于型钢和棒材,厚度或直径不大于150mm。

7.4.1.4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要求钢板厚度方向性能时,钢材厚度方向的断面收缩率应按GB/T 5313的规定。

7.4.1.5 对于公称宽度不小于600mm的钢板及钢带,拉伸试验取横向试样;其他钢材的拉伸试验取纵向试样。

7.4.2 夏比(V型缺口)冲击

7.4.2.1 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的试验温度及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 11 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的温度和冲击吸收能量
牌号 以下试验温度的冲击吸收能量最小值 KV₂/J
20 ℃ 0 ℃ -20 ℃ -40 ℃ -60 ℃
钢级 质量等级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Q355、Q390、Q420 B 34 27
Q355、Q390、Q420、Q460 C 34 27
Q355、Q390 D 34a 27a
Q355N、Q390N、Q420N B 34 27
Q355N、Q390N、Q420N、Q460N C 34 27
D 55 31 47 27 40b 20
E 63 40 55 34 47 27 31c 20c
Q355N F 63 40 55 34 47 27 31 20 27 16
Q355M、Q390M、Q420M B 34 27
Q355M、Q390M、Q420M、Q460M C 34 27
D 55 31 47 27 40b 20
E 63 40 55 34 47 27 31c 20c
Q355M F 63 40 55 34 47 27 31 20 27 16
Q500M、Q550M、Q620M、Q690M C 55 34
D 47b 27
E 31c 20c
当需方未指定试验温度时,正火、正火轧制和热机械轧制的C、D、E、F级钢材分别做0 ℃、-20 ℃、-40 ℃、-60 ℃冲击。
冲击试验取纵向试样。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取横向试样。

a 仅适用于厚度大于 250 mm 的 Q355D 钢板。
b 当需方指定时,D级钢可做-30 ℃冲击试验时,冲击吸收能量纵向不小于 27 J。
c 当需方指定时,E级钢可做-50 ℃冲击时,冲击吸收能量纵向不小于 27 J、横向不小于 16 J。

7.4.2.2 公称厚度不小于6mm或公称直径不小于12mm的钢材应做冲击试验,冲击试样尺寸取10mm×10mm×55mm的标准试样;当钢材不足以制取标准试样时,应采用10mm×7.5mm×55mm或10mm×5mm×55mm小尺寸试样,冲击吸收能量应分别为不小于表11规定值的75%或50%,应优先采用较大尺寸试样。

注:对于型钢,厚度是指GB/T 2975中规定的制备试样的厚度。

7.4.3 弯曲

7.4.3.1 根据需方要求,钢材可进行弯曲试验,其指标应符合表12的规定。

7.4.3.2 如供方能保证弯曲试验合格,可不做检验。

表12 弯曲试验
试样方向180°弯曲试验 D——弯曲压头直径,a——试样厚度或直径
公称厚度或直径≤16mm公称厚度或直径>16~100mm
对于公称宽度不小于600mm的钢板及钢带,拉伸试验取横向试样;其他钢材的拉伸试验取纵向试样D=2aD=3a

7.5 表面质量要求

(详细内容见PDF原文,此处保留原文本说明)

7.5.1 钢板
7.5.1.1 钢板表面不应有气泡、结疤、裂纹、折叠、夹杂和压入氧化铁皮等影响使用的有害缺陷。钢板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分层。
7.5.1.2 钢板表面允许有不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锈及由于压入氧化铁皮和轧辊所造成的不明显的粗糙、网纹、麻点、划痕及其他局部缺失,但其深度不应大于钢板厚度的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7.5.1.3 钢板表面缺陷允许用修磨等方法清除,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清理深度不应大于钢板厚度的负偏差,并应保证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7.5.1.4 钢板表面存在不能按7.5.1.3规定清理的缺陷,经供需双方协商,可进行焊接修补,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用适当的焊接方法;
b)在焊补前采用铲平或磨平等适当的方法完全除去钢板上的有害缺陷,除去部分的深度在钢板公称厚度的20%以内,单面的修磨面积合计应在钢板面积的2%以内;
c)钢板焊接部位的边缘上不得有咬边或重叠,堆高应高出轧制面1.5mm以上,然后用铲平或磨平等方法除去堆高;
d)热处理钢板焊接补后应再次进行热处理。
7.5.1.5 经供需双方协商,钢板的表面质量也可符合GB/T 14977的规定。
7.5.2 钢带及其剪切钢板
7.5.2.1 钢带表面不应有结疤、裂纹、折叠、夹杂、气泡和氧化铁皮压入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带不应有目视可见的分层。
7.5.2.2 钢带表面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锈和轻微的麻点、划痕等局部缺失,其深度或高度不得超过钢带厚度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带的允许最小厚度。
7.5.2.3 允许钢带有局部缺陷交货,但带缺陷部分不应超过每卷钢带总长度的6%。
7.5.2.4 经供需双方协商,钢带的表面质量也可符合GB/T 14977的规定。
7.5.3 型钢
7.5.3.1 型钢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5.3.2 经供需双方协商,型钢的表面质量也可执行YB/T 4427的规定。
7.5.4 钢棒
7.5.4.1 钢棒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5.4.2 经供需双方协商,钢棒的表面质量可执行GB/T 28300的规定。

7.6 无损检测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采用无损检测的方法检验钢材的内部质量,其检测标准和要求应在合同中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钢材的各项检验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钢材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方法试验方法
1化学成分1个/炉GB/T 20066见8.2
2拉伸试验1个/批钢材的一端,GB/T 2975-2018GB/T 228.1
3弯曲试验1个/批钢材的一端,GB/T 2975-2018GB/T 232
4冲击试验3个/批钢材的一端,见8.3GB/T 229
5厚度方向性能试验3个/批GB/T 5313GB/T 5313
6无损检验逐张(卷、根、支)双方协商
7尺寸、外形逐张(卷、根、支)相应精度的量具
8表面质量逐张(卷、根、支)目视及测量

8.2 钢的化学成分试验一般按GB/T 4336、GB/T 20123、GB/T 20124、GB/T 20125或通用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仲裁时按GB/T 223.3、GB/T 223.9、GB/T 223.11、GB/T 223.14、GB/T 223.17、GB/T 223.18、GB/T 223.23、GB/T 223.26、GB/T 223.37、GB/T 223.40、GB/T 223.60、GB/T 223.63、GB/T 223.68、GB/T 223.69、GB/T 223.76、GB/T 223.78、GB/T 223.84和GB/T 20125的规定进行。

8.3 当需方无特殊要求时,冲击试验的取样位置按如下规定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查和验收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9.2 组批规则

9.2.1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组成,每批重量应不大于60t,但卷重大于30t的钢带和连轧板可按两个轧制卷组成一批;对容积大于200t转炉冶炼的型钢,每批重量不大于80t。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每炉检验2批。

9.2.2 Q355B级钢允许同一牌号、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制度、同一交货状态或同一热处理制度、不同炉号钢材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得多于6个炉号,且各炉号碳含量之差不大于0.02%,Mn含量之差不大于0.15%。

9.2.3 对于要求厚度方向力学性能试验的钢材,组批规则应符合GB/T 5313的规定。

9.3 取样数量

每批钢材的取样部位和取样数量见表13。

9.4 复验与判定规则

钢材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的规定。

9.5 数值修约

数值判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数值修约按GB/T 8170规定执行。

10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如无特殊要求,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或GB/T 2101的规定。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国内外标准牌号对照表

国内外标准牌号对照见表A.1。

表A.1 国内外标准牌号对照
本标准GB/T 1591—2008ISO 630-2:2011ISO 630-3:2012EN 10025-2:2004EN 10025-3:2004EN 10025-4:2004
Q355B(AR)Q345B(热轧)S355BS355JR
Q355C(AR)Q345C(热轧)S355CS355J0
Q355D(AR)Q345D(热轧)S355DS355J2
Q355NBQ345B(正火/正火轧制)
Q355NCQ345C(正火/正火轧制)
Q355NDQ345D(正火/正火轧制)S355NDS355N
Q355NEQ345E(正火/正火轧制)S355NES355NL
Q355NF
Q355MBQ345B(TMCP)
Q355MCQ345C(TMCP)
Q355MDQ345D(TMCP)S355MDS355M
Q355MEQ345E(TMCP)S355MES355ML
Q355MF
Q390B(AR)Q390B(热轧)
Q390C(AR)Q390C(热轧)
Q390D(AR)Q390D(热轧)
Q390NBQ390B(正火/正火轧制)
Q390NCQ390C(正火/正火轧制)
Q390NDQ390D(正火/正火轧制)
Q390NEQ390E(正火/正火轧制)
Q390MBQ390B(TMCP)
Q390MCQ390C(TMCP)
Q390MDQ390D(TMCP)
Q390MEQ390E(TMCP)
Q420B(AR)Q420B(热轧)
Q420C(AR)Q420C(热轧)
Q420NBQ420B(正火/正火轧制)
Q420NCQ420C(正火/正火轧制)
Q420NDQ420D(正火/正火轧制)S420NDS420N
Q420NEQ420E(正火/正火轧制)S420NES420NL
Q420MBQ420B(TMCP)
Q420MCQ420C(TMCP)
Q420MDQ420D(TMCP)S420MDS420M
Q420MEQ420E(TMCP)S420MES420ML
Q460C(AR)Q460C(热轧)S450CS450J0
Q460NCQ460C(正火/正火轧制)
Q460NDQ460D(正火/正火轧制)S460NDS460N
Q460NEQ460E(正火/正火轧制)S460NES460NL
Q460MCQ460C(TMCP)
Q460MDQ460D(TMCP)S460MDS460M
Q460MEQ460E(TMCP)S460MES460ML
Q500MCQ500C(TMCP)
Q500MDQ500D(TMCP)
Q500MEQ500E(TMCP)
Q550MCQ550C(TMCP)
Q550MDQ550D(TMCP)
Q550MEQ550E(TMCP)
Q620MCQ620C(TMCP)
Q620MDQ620D(TMCP)
Q620MEQ620E(TMCP)
Q690MCQ690C(TMCP)
Q690MDQ690D(TMCP)
Q690MEQ690E(TM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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